合伙企业所有变更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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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人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继任委托书。
7.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而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8. 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伙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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