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2017-10-11 14:18 编号:4683281 IP:111.202.109.8 浏览:239次- 供应商
- 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商铺
- 认证
- 资质核验: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入驻顺企:第9年主体名称:北京鑫金证国际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0105005544812
- 报价
- 请来电询价
- 关键词
- 保健食品注册、保健食品注册代理
- 所在地
- 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8号楼B座13层北区
- 联系电话
- 010-82003178
- 注册咨询师
- 魏女士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 让卖家联系我
产品详细介绍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
2016-07-01 北京鑫金证 CFDA
总局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食药监食监三〔2016〕81号 |
2016年06月30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贯彻实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注册与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不再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样品封样工作;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发布后,受理保健食品备案申请。 二、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总局行政受理机构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7月21日前将相关材料全部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按照附表要求对2016年7月1日前已受理未完成检验的产品情况进行统计,于2016年8月1日前将相关汇总表格报送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加强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障,落实“四有两责”,注意收集《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沟通和反馈,确保保健食品注册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和有序衔接。 附件: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附件: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受理未完成检验情况汇总表.doc |
相关产品:保健食品注册 , 保健食品注册代理
主要经营:保健食品注册,保健食品备案,进口保健食品注册
北京鑫金证国际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GCC)是国内最早从事(MOH, CFDA)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等注册申报和政策法规咨询的公司之一 ,公司拥有一支高效率的成熟的专家队伍,依靠悉心周到的服务和丰 ...
相关文章
- 哪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将入选“十三五”规划7月15日-17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二十五届学术年会在贵州省贵阳市召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与信息司...
-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解读(六)第七章采购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解读(五)-2第六章设计开发(续)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
-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解读(五)-1第六章设计开发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
- 天猫发布新化妆品管理规范为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管,天猫近日公布了涵盖化妆品、家居用品、成人用品、虚拟商品等各品类商品在内的相关...
我们的其他产品
- 保健食品命名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功能
-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试行)1,000.00元/个
-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1,000.00元/个
- 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所附资料1,000.00元/个
- 进口化妆品标签备案1,000.00元/个
-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
-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 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要求
-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