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条
适用范围
(a)
本部规定颁发载人自由气球型号合格证及其更改的适航标准。
(b)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或更改该型号合格证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
(c)
本部中:
(1)
轻气球是靠轻于空气的气体产生升力的气球;
(2)
热气球是靠热空气产生升力的气球;
(3)
球囊是用于包容升力物质的包壳;
(4)
吊篮是吊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容器;
(5)
吊架是悬挂于球囊下用于载人的索带或者有水平扶杆或平板的座椅;
(6)
Zui大设计重量是气球的Zui大总重量减去升力气体或者空气的重量。
b章
飞行要求
第31.12条
符合性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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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对每一重量,都必须满足本章的每一要求。这必须有如下方法表明:
(1)
申请合格审定的该型号的气球的试验,或根据试验结果有同样准确性的计算;
(2)
如果从所审查的重量不能合理地推论符合性,则对各重量进行系统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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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除第31.17条(b)的规定外,在飞行试验中允许的重量允差为+5%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