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账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合同。购买短期贸易信用保险的好处:有效降低企业坏账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保单赔偿受益权可转让给银行或质押,便于获得银行贸易融资;帮助企业大胆扩展新市场,遴选有偿付能力的优质客户;保护企业经营业绩,保证现金流的稳定性。
基本简介
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是企业在采用赊账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到期未收回账款所导致的应收债款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承担经济赔偿的合同。保险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买方所在地域不同,可再细分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责任范围
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
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其他安排;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
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
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8、经保险人认可的, 相当于以上第1目到第7目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
(二)买方延期付款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Zui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行业、风险情况及赔偿限额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一般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赊销营业额乘以保险费率或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