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企网
公司黄页
全国
上海
北京
深圳
广州
成都
重庆
杭州
天津
苏州
武汉
郑州
产品供应
机械
五金
电子
电工
安防
仪表
家居
通信
塑料
建材
农业
服务
企业资讯
采购商机
推广服务
搜产品
您当前的位置:
顺企网
»
产品供应
»
中国商务服务网
»
法律服务
»
东莞好的辩护律师 翁一菊律师
手机访问
举报维权
东莞好的辩护律师 翁一菊律师
更新:2013-03-29 11:20
编号:2385736
IP:222.139.191.227
浏览:132次
供应商
东莞市刑事辩护翁一菊律师
商铺
认证
报价
请来电询价
所在地
东莞东莞市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联系电话
0769-1382929
手机
13829294407
联系人
翁律师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让卖家联系我
产品详细介绍
高某某与孙小姐在2009年五月一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某某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小姐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800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某某与孙小姐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某与孙小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小姐接受高某某3800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近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酌情确定孙小姐返还彩礼15000元,遂判决孙小姐返还彩礼15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翁一菊律师咨询专线:, 地址: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九楼。
所属分类:
中国商务服务网
/
法律服务
本页链接:http://product.11467.com/info/2385736.htm
东莞好的辩护律师 翁一菊律师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东莞市刑事辩护翁一菊律师
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主要经营: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离婚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
自2005年执业以来,承办重大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近年来所承办的案件大多数是刑事案件。曾在重庆参与多起重大打黑刑事案件:如重庆某社保局局长贪污案、重庆某工商局局长滥用职权 ...
我们的其他产品
东莞市优秀的律师 东莞有名气的律师翁一菊律师
东莞律师谁好,就找翁一菊律师
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 东莞好的律师翁一菊律师
东莞好的刑事辩护律师翁一菊律师
如何选择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东莞辩护律师 选专业的翁一菊律师
东莞辩护律师 东莞好的辩护律师 请选翁一菊律师
相关产品分类
金融服务
物流服务
教育培训
设计服务
广告服务
维修及安装服务
企业日常服务
进出口代理
财务服务
公关服务
附近产地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