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评分标准
更新时间:2013-03-21 15:32:30 信息编号:2368315 发布者IP:49.68.63.95 浏览:102次-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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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评分标准
新政策下的高新认定,是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科委三部委联合评审颁发的资质证书。
有四项评分标准(要求达到71分以上)和两项财务指标审核。我做个基本的介绍。
四项评分标准为:
1、 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要有六项以上,或有一个发明专利(30分)
2、 科技成果转化(Zui近三年内要有十三个科研项目(30分)
3、
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考核,主要考核企业是否有立项报告、企业是否有研发投入核算体系、企业是否进行了产学研合作、企业的科研设备和设施、企业是否有科研人员绩效考核。(20分)
4、 企业成长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Zui近三年资产及收入是否呈现上涨趋势。(20分)
两项财务指标考核为:研发费用的考核和高新收入的考核,该两项必须由科委制定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费用的考核为: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收入的考核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上年度总收入的60%以上;
以前是高新企业或者现在从事高科技产品生产以及研发的企业都可以申请高新企业认证,来享受国家相对应的税收优惠;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开始,享受每年的10%的企业所得税免税,只交15%!具体介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
2010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就高新技术企业执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2.符合定期减半征收优惠条件的。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2007年(含)以前老高新技术企业。
凡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及以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2008年起不得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不适用《国务院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而应自2008年度起适用25%的法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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