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东莞律师翁一菊为您就读离婚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3-01-11 14:31:27 信息编号:2212617 发布者IP:60.9.189.1 浏览:92次
供应商
东莞市刑事辩护翁一菊律师 商铺
认证
报价
请来电询价
所在地
东莞东莞市旗峰路309号浩宇大厦9楼
联系电话
0769-1382929
手机号
13829294407
联系人
翁律师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让卖家联系我

产品详细介绍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Zui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夫妻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律师翁律师联系方式:.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法律服务
本页链接:http://product.11467.com/info/2212617.htm
东莞律师翁一菊为您就读离婚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东莞市刑事辩护翁一菊律师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主要经营: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离婚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
自2005年执业以来,承办重大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近年来所承办的案件大多数是刑事案件。曾在重庆参与多起重大打黑刑事案件:如重庆某社保局局长贪污案、重庆某工商局局长滥用职权 ...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