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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好律师翁一菊律师为您解读 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3-04-03 07:50:04 信息编号:2197466 发布者IP:180.106.129.196 浏览: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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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翁一菊律师总结认为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通常有: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包括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如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有时也通过贿买对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而取得非法的债务转移“承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 另外,有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还有的行为人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或者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些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都可以视为“其他方法”。不过,实践中,应当注意把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方法,同采取与签订、履行合同有关的、其他的掩盖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区别开来。前者必须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使用,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或之后;前者注重的是以合同形式为掩盖诈骗目的,后者则未体现“利用合同”的客观本质特征。 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 翁一菊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翁律师联系方式:.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地址:东莞市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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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执业以来,承办重大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近年来所承办的案件大多数是刑事案件。曾在重庆参与多起重大打黑刑事案件:如重庆某社保局局长贪污案、重庆某工商局局长滥用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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