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人士法院诉讼如何办理委托及相关加章转递手续
对于侨居海外的人士在大陆法院提起诉讼,若因故不能亲自出庭,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于1至2人(不得超过2人),且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若委托律师,则只能是中国大陆的律师。下面介绍授权委托及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的具体办理方法:
委托人需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详细开列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委托人的姓名、国籍、住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住所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包括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哪些案件进行代理、代理的方式和期限等。
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或提起反诉、上诉。若再转委托他人,则必须由委托人作为特别授权,另行明确开列。
对于已加入外国籍的华侨,其授权委托书须由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鉴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若没加入外国籍,则只须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委托手续。非中国籍人可先经同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外交部或驻外使、领馆认证后,再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在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时,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可根据当地公证机关的规定进行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授权委托及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时,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证明格式等问题,因此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机构的意见,以确保手续的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