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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1-07 09:41:20 信息编号:2077626 发布者IP:180.141.88.108 浏览:40次-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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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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