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在中国办理对国外法院文件的三级认证
对于来自国外的法律文件,不论是国外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件,还是当事人自己的意见声明,需要在国内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外国外交部门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签名进行确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外交部门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确认。只有经过以上几步确认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法院才会作为证据使用。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者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涉外民事案件中,许多案件材料、文书均是在境外形成或签署。对于这类法律文书,需要履行一定的证明程序后才能被国内法院同意作为证据使用。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法院很可能不认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而终影响案件的结果。
办理流程
(一)一般流程
一般情况下,外籍当事人提交的境外证据材料需要履行三道程序,才算完成了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一次公证、两次认证,即所谓的“双认证”。
办理流程
(二)港澳台地区的证明流程
涉港澳台的诉讼虽然实质上不属于涉外案件,但需比照涉外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来自上述地区的法律文书,亦需经过相应的证明程序。
在香港,符合特定资格的律师通过中国司法部的考试、考核后可以申请作为委托公证人。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先委托前述有权作为委托公证人的律师做公证,然后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用于国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也需要委托司法部指定的澳门公证律师做公证。澳门也有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目前司法部并没有批复其有香港公司一样的地位,但为了案件委托起见,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件好也加盖转递章;
来自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书,先要到台湾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国内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