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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遗失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3-03-24 08:47:44 信息编号:2017482 发布者IP:119.127.186.83 浏览:14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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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补办营业执照(公司及分支机构)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2000年12月1日修订)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重发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补办营业执照登记表》(可到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网站下载);
(二)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或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登记机关指定的报纸上的公告(换发营业执照和增加副本的除外);
(四)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若正、副本同时遗失需要在工商登记机关盖年检确认章);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附件:
注意事项
1、 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执照。
2、 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规格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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