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洛阳律师咨询电话| 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信息编号:1931759 发布者IP:123.5.155.16 浏览:83次
供应商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 商铺
认证
报价
请来电询价
所在地
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望春门街交叉口西中原康城步行街1栋1-301室
联系电话
0379-65616200
手机号
13592093460
联系人
徐要魁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让卖家联系我

产品详细介绍

洛阳律师咨询电话|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   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证明难以保持客观性何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 嘱见证人。 遗 嘱是指遗 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 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法律服务
本页链接:http://product.11467.com/info/1931759.htm
洛阳律师咨询电话| 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主要经营: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工伤赔偿,民事纠纷,法律服务
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按照现代化管理模式运行的律师事务所,该所位于洛阳新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门对面301室,面积150平方米,主任徐要魁,该所秉承“服务至上,质量取胜”的管理理 ...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