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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4 07:00:00 信息编号:1721755 发布者IP:180.159.31.29 浏览:3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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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本市调整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亮点4:工伤人员住院伙食。

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每人每天发给食宿费150元,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亮点5: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基金先行支付。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按规定追偿。

亮点6:生育保险计发基数。

  按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业妇女生产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Zui低标准的,按Zui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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