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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
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经营企业:
是指经营兽药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有效期五年 兽药经营企业申请或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 申请书;
(2)《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一式两份;
(3) 负责人(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
(4) 药学、兽医、畜牧的学历证书或助理兽医(畜牧)师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 经营场所验收证明;
(6) 换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原件。
代办:根据企业的情况不同,有所差异,诚威企服为您答疑解惑~
申报及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兽药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由经营企业按要求逐项认真如实填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