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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离婚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5-10-08 11:19:00 信息编号:3478678 发布者IP:113.65.23.48 浏览:8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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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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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四、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五、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离婚后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广州市的繁荣中心,毗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广州市的综合型律师事务,同时与各级政府、司法单位有着良好的交流和工作关系。在办理离婚纠纷案件方面,我所更是在业界享誉盛名。本所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全国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不少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团队领头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3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特擅长大案要案难案,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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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过错方提出离婚诉讼,只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情况,即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一般应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2、在离婚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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