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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事宜
更新时间:2013-12-19 09:52:13 信息编号:2512534 发布者IP:113.83.186.144 浏览:60次- 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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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事宜
企业研开发费用可以享受的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亿元,当年规集发生的研发费用为3000万元。企业实际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为:3000万元×50%×25%(所得税率)=375元。
该政策于高新技术企业不同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企业的研发费用要占企业销售收入3%上,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全体职工的30%以上,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没有以上指标要求,按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计算并享受所得税优惠。
该政策还同时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例如:企业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销售收入20亿元,按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企业研发费用为6000万元,企业在优惠完高新技术企业10%的所得税优惠的基础上,可再申请享受税前扣除项目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计算为:6000万元×50%×1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后的税率)=45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请或同时申请。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例如:企业当年已完成的项目研发费用为3000万元,形成无资产,按10年摊销。企业当年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为:300万元×150%×25%(所得税率)=112.5万元。
二、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3、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7、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
8、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机关等内容);
9、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10、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1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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